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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電風扇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實施日期,延後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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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擴大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環保署於去(95)年9月20日已公告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125W(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納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範圍,並自96年7月1日起實施,惟直到最近,該署接獲相關業者公會反映,電風扇銷售旺季為每年7-9月,且製造業者與販賣業者通常於每年2月份以前即完成報價及合約簽訂,而電風扇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係於96年2月16日公告,致業者來不及反映成本,對處於薄利之電風扇製造、輸入業者影響甚鉅;經環保署考量後,規劃將電風扇之開始實施日期延後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以減輕對業者之衝擊,爰修正相關公告。

環保署指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電風扇開始實施日期之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表示,雖然擬將電風扇延後三個月納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範圍,但國內大部分的地方執行機關已開始回收廢電風扇,民眾仍可洽詢所在地之清潔隊,將廢棄之電風扇交由清潔隊回收,希望大家共同來關心資源回收,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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