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重大開發案、環署將擋不住」乙事,環保署表示,該署一直以來,皆秉持尊重環評委員專業與落實公正、客觀、透明、獨立審查之態度,來面對每一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絕未對任何一個案件預設「阻擋」或「不阻擋」之立場。
環保署表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條所定:「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為該署審查案件之最高指導原則,各項開發行為是否通過審查端視其是否會對環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而不是以意識形態或其他非專業考量等預設立場來決定。
環保署指出,環評法施行迄今已有13年,各項環評審查作業均依法令規定辦理,而環保署審查環評案件,絕無預設立場。
環保署統計,90年至迄今(96年5月)總計通過環評案件計有247件,認定不應開發者計有26件。分析其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如下:開發行為對環境具有強烈之衝擊,且為無法回復之影響。開發區位位在敏感區位,不宜開發(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景地質敏感區、陡坡等)。開發單位所提規劃配置內容及環境維護計畫未臻完善。開發計畫內容牴觸相關法令規定…等。而本屆環評委員自94年9月迄今,總計通過環評案件計有31件,認定不應開發者計有6件。分析其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如下:開發行為對環境具重大不利影響。開發區位位在敏感區位,不宜開發(如斷層、國家公園、陡坡等)。開發單位之規劃、替代方案不明確等。
環保署表示,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工作,係屬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權責。近來幾項重大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尚未能審查通過,引起各界對於審查時程及結果之關注。為兼顧審查品質與審查效率,該署將就下列事項積極辦理:(一)確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的專業領域,以作為遴聘之依循。(二)改善專案小組初審作業,新進之案件如屬性質單純、爭議性較小者,擬採書面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意見後逕提委員會討論,以減少新舊案之累積。(三)加強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強化上位計畫功能及政策環評之實施。(四)提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品質,減少退補件作業所需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