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於95年12月26日修訂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對於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或處理工作的業者,自發布日起,應符合該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對於申請、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提出多項新的管制規定,包括:申請時應檢具相關營運情形、清除處理設施及污染防制(治)措施說明等文件,增加環保單位應至現場辦理現勘審查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增訂登記證的有效年限,藉由業者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申請及展延審理,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預防污染的目標。
為有效管理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近年來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對於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嚴謹,該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秉持加強管控業者的作業品質及降低污染的原則於本(95)年年初即著手修訂該辦法,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訂該辦法,藉以提昇業者之各項環保要求。
環保署表示,對於本次管理辦法的修正重點,將以加強管控業者的作業品質及降低污染的原則辦理,對於申請、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提出多項管制規定。此外,為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週遭環境污染,新訂登記證的有效年限為五年,業者應該在有效年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文件辦理展延,如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將撤銷登記資格。而對於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的業者,該管理辦法亦訂有適度的緩衝期,其中規定93年1月1日前取得登記證者,應於96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環保局辦理展延,而93年1月1日(含)後取得登記證的廠商,則應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
環保署指出,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及部分稍具規模的舊貨商業者,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經營型態。環保署目前除持續輔導從事資源回收的個體戶,以實際行動關懷及實施多項教育訓練,推動資源回收點形象改造外;對於較具規模的業者,將加強管理與提昇各項環保措施為原則,以達具體管制及提昇污染防治能力的目標,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成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
環保署表示,辦法已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環保署也呼籲業者,注意相關申辦期程及早辦理,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