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1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除配合「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及「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獨立訂定而予以刪除相關管制項目及限值外,同時亦基於風險管理之理念,對於具戴奧辛污染產生潛勢之事業如紙漿製造業、從事氯乙烯製造之化工業,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等,增訂戴奧辛管制項目。
環保署表示,依歐盟國家之調查數據顯示,每年戴奧辛排放總量中,水體排放比率僅0.25%,尚不到1%。國內調查結果亦顯示,戴奧辛產生潛勢較高之事業放流水,經處理後之戴奧辛含量,遠低於美國、日本之放流水排放標準(10 pg I-TEQ/L)。惟基於風險預防管理之精神,將製程及處理流程較具戴奧辛產生潛勢之事業如紙漿製造業、從事氯乙烯製造之化工業,以及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且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處理之事業,增訂戴奧辛管制項目,並依既(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新設業者之限值為5 pg I-TEQ/L,既設業者之限值為10 pg I-TEQ/L,自發布日起施行。
環保署指出,紙漿製造業可藉由採用無氯漂白並穩定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以降低戴奧辛產生量;從事氯乙烯製造之化工業或具焚化處理之事業,應加強進料的管理與污染防制設施的改善,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該署後續將滾動式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