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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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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6-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公布,一年後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發布。

環境教育人員對推動環境教育的成效有決定性之影響;惟基於此類認證及管理規範具有一定專業與彈性之需求,故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該條授權研訂「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六種方式及其申請資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之方式、環境教育人員在職訓練之舉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程序等,未來將對環境教育人員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

此外,環保署將陸續研訂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的網路申報系統、環境講習的課程規劃、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等多項子法及後續措施,屆時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全民的努力下落實執行。

本辦法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日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首頁 > 環保法規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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