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據行政院環保署資料統計,自民國八十三年至九十年六月底審查通過的開發案共計三七0 件,九十年上半年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國營會、工業局、體委會、文建會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追蹤外,環保署亦現地監督四十八件,結果發現有八件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其中七件遭受罰鍰,一件命限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依統計資料顯示,目前積極開發者以大專院校,醫院,交通工程及環保等公共工程為主,環保署表示,雖長期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令宣導、講習工作,但仍有部分開發者違規事件,違反的主要原因在於開發單位只重視是否能快速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工作,但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甚至審查結論,開發單位未加重視落實於環境管理計畫的執行,以致委託環保顧問公司所撰寫的報告中雖有嚴謹的承諾事項,但卻於施工開始便疏於履行,因而觸犯環境影響評估法,其違規情節,包括:佔用綠地、地表裸露太多而未覆蓋、未設洗車台、棄土外運、配置變更及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完成即逕為開發等。開發單位所陳理由包括因趕工程進度而忽略環評或原環評內容為掌握規劃階段作業原則撰寫過細,影響局部變更的彈性,致未經變更核准而開發。
為減少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事件發生,環保署說;目前已要求開發單位負責人,須確實審閱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報告書,且須簽名以示負責,並納入定稿本中;另一方面促請開發單位明瞭,環評審查通過後,只是落實環境管理工作的開始而非結束,不論在施工過程或營運階段,都應落實環評的各項承諾。
此外,環保署也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辦理環評追蹤工作,針對所有通過環評審查的個案,從影響環境的程度、環保執行成效及民眾關切等因素,排定優先順序,進行現地查核,加強輔導,使開發單位能符合環評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環保署表示,為落實監督、追蹤工作,該署將於近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及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相關業務宣導及檢討,以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