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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後壁鄉農地污染事件已掌握污染來源 並將持續擴大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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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8-1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台南縣環保局日前調查台南縣後壁鄉崩埤段及四安段農地,發現土壤中鉻濃度為692mg/kg(管制標準250 mg/kg),超過污染管制標準。環保局立刻通報農業處,並已於11月12日將有污染區塊之稻米全數剷除並暫存於倉庫內,該批稻米尚未流出至市面,安全無虞。同時將於明(17)日針對該區域外圍之菜園及周圍農地進行全面性之採樣調查,以進一步確認及掌握污染範圍,以便進行相關管制措施。

環保署表示,本案起源於後壁鄉民陳情,崴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堆置於廠址內之爐渣,於莫拉克風災期間,夾雜雨水漫流至廠區外所致。經環保局會同陳情人、台南農業改良場至現場勘查,發現係崴光公司緊鄰之超翔科技有限公司,廠區內爐碴直接堆置地面,周遭並無設置圍籬及其他防治二次污染設備,疑似本案的污染來源,待後續採取爐碴樣品之重金屬分析結果,以確認爐碴與受污染土壤之相關性。至於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農地,後續將儘速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改善工作。

環保署說,為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每年皆定期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品質監測,以確保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並維護國民健康;本次污染事件,如有造成民眾之農作物等財產損害,受害民眾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處理程序,向損害發生當地之台南縣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環保署亦會督導協助台南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程序進行紓處與調處,使民眾的權益受到保障。

環保署表示,超翔科技有限公司屬建材批發業,向象山爐石資源化企業有限公司鹽水廠購買爐石、爐石粉產品。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目前經濟部等8個部會已訂定所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而「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係屬經濟部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

另外,象山爐石資源化企業有限公司鹽水廠係依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於97年11月12日經台南縣環保局公告再利用檢核通過,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始開始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據環保署從98年1月1日統計迄今的資料顯示,該公司共收電弧爐煉鋼爐碴(石)7.9萬公噸,經再利用程序後產生的產品為爐石、爐石粉。

環保署說,針對爐碴(石)再利用管理產生的問題,後續將積極進行相關作為,包括:(一)於公告再利用中,協商經濟部刪除爐碴(石)直接鋪設於地表及與土壤直接接觸之再利用用途,公告再利用用途僅限於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如取代砂石作為粒料或作為混凝土粒料等用途,則須直接再利用於結構體中,不得與外界土壤直接接觸,除避免衍生二次污染問題外,並可與非法棄置有所區隔;(二)實務運作上若仍須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之用途,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再利用,並經核定再利用方式、摻配比例、工程名稱、使用之土地地號、座標、數量等,始得為之;(三)協商各部會於所訂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明定公告及許可再利用後產品之流向申報管理機制,俾環保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藉由再利用機構之申報資料,督導及查核其產品流向;(四)後續建立爐碴(石)與集塵灰確實分離處理之管理規範,強化自主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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