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配合104年2月4日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修正公布,訂定發布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環保署指出,本次所發布準則共有9條,目的在提供各級環保機關規劃執行河川、水庫、湖潭等水體水質監測之依據,以反映出水體水質,作為水污染防治策略訂定及績效評估參考,條文中列舉監測站設置地點選項,規定河川每月監測1次pH、導電度、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等項目,每季監測重金屬1次,水庫則每季監測葉綠素a、透明度、總磷等項目1次。
本次所發布監測準則規範內容與過去水體水質監測作業最大的不同處,在於新增河川及排水路(區域排水)出海口與主要飲用水取水口水質重金屬調查監測要求,由環保機關針對2公里內有養殖區的出海口與飲用水取水口水中重金屬濃度進行調查,將結果與水體分類水質標準中的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比較,如有未能符合者則往後環保機關將頻率提升為每季監測1次,並於數據公告後7日內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民眾健康相關之水體環境把關預警。
環保署表示,考量監測費用龐大並為使水體水質監測切合實際需求,特別在條文中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經費、水體水質或水質管理需求,增減監測站位置、監測項目及頻率;並且應至少每3年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就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予以檢討,必要時調整。
環保署預期,本次訂定監測準則納入管理調整之循環機制,未來將更有利於環保機關掌握水體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