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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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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2-03-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民國89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明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條款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主管機關遵循。執行以來發現公私場所違規行為所得利益高於罰鍰額度上限者,裁處法定罰鍰無法達嚇阻作用。又針對改善期間不進行改善而仍有違規行為者,單以排放濃度做為惡化原則判定,不盡週全。

環保署表示,為解決現行執行問題,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不法利益」納入裁罰額度考量,增訂得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規定;並增列公私場所於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期間,未依處分書所載內容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致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縮短改善期限天數,以督促業者應積極改善,避免持續影響鄰近空氣品質。

環保署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平日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廠(場)內製程污染源設備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另於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期間,應即進行汚染改善及控管,以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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