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等14家共同開發單位因違反93年1月19日環評審查結論,經環保署於96年3月23日處以罰鍰並限期於6月30日前完成改善;其申請改善期限展延部分,因已給予開發單位3年緩衝時間,該署不同意展延 。
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用水總量違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核定之257,000噸/日,經環保署處以六輕等共同開發單位各5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96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將用水總量減至257,000噸/日,於6月12日向環保署提出申請展延改善期限至96年12月31日。因本案環評審查結論係於93年1月19日公告,自環評審查結論公告日起,已給予3年緩衝時間,故該署不同意展延。
依照環評法第23條規定,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開發實施開發行為。如六輕等共同開發單位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環保署查驗,該署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