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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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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3-05-17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審查程序完整性,明定許可證核發原則,以及配合環保許可整合推動,加強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環境部於本(113)年5月17日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許可審查原則

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處理許可證之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案件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另核發機關如發現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

二、配合環保許可整合

申請核發、變更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之清除許可證前,申請者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時,須同時提出。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三、完備許可核發作業期限

為避免申請案件因未完成發證或領證,使案件於行政機關滯而未結之情事,增訂核發機關完成許可核發作業期限。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將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2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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