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8年12月2日媒體報導高雄臨海工業區大改造,產值看兆,並提及廠商反映,每年繳交環保署上億元空污費,應提撥適當比例回饋工業區廠商,作為綠美化、改善污染防制設備等經費」乙事,環保署特提出釐清說明。
環保署表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60%,是撥交於固定污染源所在地方政府運用。因此,各工廠所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中之60%,皆於繳納時由銀行自動劃解至縣市政府空污基金帳戶,完全是在地使用,回饋所在地之民眾及工業界,並無報導所指「高雄臨海工業區廠商所繳空污費,使用在北部區域居多,相對使用在南部較少,相當不合理」之情形。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徵收空污費之目的,主要係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透過經濟誘因,促使工廠投資裝設污染防制設備,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減少應繳之空污費用,如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定之程度,另有折扣優惠,所以做的愈好,折扣愈多,相對繳費愈少。同時環保署發布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業者,透過減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減少業者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支出,以達空氣品質改善目的,提供民眾更好的生活環境品質。
空污費徵收迄今,在環保署及各地方環保局依法專款專用,並妥善運用於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至今已有顯著成效。依據環保署空氣品質分析資料顯示,一般測站空氣品質指標屬不良等級比率(PSI>100)從84年的6.1%,降至96年的4.0%,97年更降為2.9%,為近5年來最低,顯示空氣品質已有明顯改善,達到空污費徵收,促使工廠污染減量及有效改善空氣品質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