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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灌溉水質的管理 有賴相關機關協力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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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8-07-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有關報載指出,業者排放廢水到灌溉渠道,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卻無法可罰乙節,環保署指出,依目前法規規定,排放地面水體須符合放流水標準,排入灌溉渠道須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並非無法可管,只是相關機關管理介面需要加強。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環保主管機關進行業者排放水質查驗時,係以放流水標準為主,並非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而對於排入灌溉渠道之放流水,依據「水利法」及「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規定,須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並應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如不符標準時,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應採取處理措施,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

另業者向環保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時,如屬排入灌溉渠道,尚須檢附渠道管理機關之同意搭排文件影本,否則環保主管機關不會同意核發排放許可證。換言之,業者排放廢水於灌溉渠道,必須先取得渠道管理機關搭排同意,環保主管機關始核發排放許可證。如渠道管理機關禁止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環保主管機關將不會同意核發排入該灌溉渠道之排放許可證。

環保署指出,渠道管理機關為灌溉用水的第一線管理機關,平日應加強搭排水質管理工作,加強搭排戶排放水質查驗及渠道水質監測工作,如有發現排入灌溉渠道之水質不佳情形,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應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禁止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環保主管機關亦將依法廢止排放許可證(文件),以確保灌溉用水品質。

另環保署補充表示,因灌溉水質不佳,以致農地遭受污染乙節,該署十分正視此議題。該署已擬具「農地污染之改善與預防推動方案」(草案),以整合相關單位共同投入改善工作,並將於近期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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