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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積極參與聯合國化學品及廢棄物三公約締約國大會,並於5月10日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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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5-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瑞士日內瓦召開「巴塞爾公約(COP 11)、鹿特丹公約(COP 6)及斯德哥爾摩公約(COP 6)三公約締約國大會」已於今年5月10日劃下句點,此次會議參與人數及規模,皆勝以往,會場湧入超過1,800名與會者,其中包含超過200個國家代表,以及相關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機構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會議長達兩週,三個公約分別達成多項重要決議,一、斯德哥爾摩公約:通過將六溴環十二烷(Hexabromocyclododecane, HBCD)納入公約附件A進行列管,對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Expanded polystyrene, EPS)及壓出發泡成型聚苯乙烯(Extruded polystyrene, XPS)的生產與使用作特定豁免用途,並對多項化學品如安殺番(Endosulfan)、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烷磺酸醯氟(Perfluorooctane sulfonyl fluoride, PFOSF)、溴化二苯醚(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BDE)的特定豁免用途議題進行討論並規劃後續進一步管制時程。並同時鼓勵締約方在目前已列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的特定豁免用途能儘快使用相關替代品,以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二、巴塞爾公約:通過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環境友善化管理架構,避免因管理程序不當導致環境危害;持續研擬電子廢棄物越境轉移(特別針對廢棄物與非廢棄物區別)技術指引,以期資源妥適再利用並降低二次污染機率;另針對相關特定名詞,如修復(refurbishment)予以明確定義,以降低各國間的管理歧異。三、鹿特丹公約:將穀硫磷(Azinphos-methyl)、五溴二苯醚(Pentabromodiphenyl ether)等化學品列入附件三,未來締約國於輸出前,必須先通知進口國並獲得預先同意後始得輸出。

在5月9日到10日的高階會議(high-level segment)中,超過40位締約國環境部長出席,會中以「化學品及廢棄物三個國際公約在國家、區域及全球層級的落實及管理策略」作為討論主題,目的包括:一、確定三公約能更有效地管理各國化學品和廢棄物問題。二、提高各國對化學品和廢棄物管理問題的關注,將其作為國家永續發展的關鍵議題。三、提供經驗及最佳做法。期透過三個公約的合作,減少環境遭受化學物質及廢棄物的危害,並共同推動綠色經濟,實現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最後並通過日內瓦化學品及廢棄物友善化管理宣言 (Geneva Statement on the sound management of chemicals and waste)。

環保署說明,本次並與會場各國代表互動,進行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收穫豐碩。包含與日本代表就國際上永續物料管理趨勢對於電子廢棄物輸出入政策影響,美國代表針對環保與海關部門間合作機制及特定有害廢棄物輸出入現況問題,德國及英國就廢棄物越境轉移財務擔保估算進行深入意見交換,以檢視在全球廢棄物資源化影響下,我國資源循環政策的管理突破,並運用財務擔保策略及海關合作,降低廢棄物越境轉移的風險。

另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策略方面,與日本代表進行溴化阻燃劑管制交流與戴奧辛及呋喃管制交流,而國內目前已將全數固定污染源納入戴奧辛法規管制,並加強稽查檢測,在議題交流中,將臺灣方面卓越成果與國際友人分享,並吸取他國經驗,加強我國管制策略。

於會議期間,並與布吉納法索環境部部長及其代表團針對電子廢棄物管理及其他環境議題進行會談,除增進布我雙方在環保專業領域上的經驗交換,預期後續可透過更進一步的合作,分享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之實務經驗。

環保署說明,我國主動向國際友人分享經驗,透過密集且深入的交流活動,爭取認同,亦在適當場合展現我特有的軟實力,以促進環保合作契機,並適時宣揚我國化學品及廢棄物管制的努力成果與維護全球環境的堅定立場,奠定我國未來參與國際會議的重要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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