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了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並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的負荷,期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的社會,於91年7月制定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該法並自92年7月實施。實施初期,工業局首先在93年元月份將「水淬高爐石(碴)」及「鈦鐵礦氯化爐碴」公告為再生資源,每年再利用的水淬高爐石(碴)大約280萬噸,鈦鐵礦氯化爐碴也有10多萬噸。以水淬高爐石(碴)為例,在八○年代還沒有資源化之前,是採用海拋的方式,每噸的處理費用大約是新臺幣70多元,後來因為使用新的技術及設備,已經可以做為水泥的添加原物料,再加上這幾年的原物料價格上漲,水淬高爐石(碴)已經從每噸100多元上漲到300元。如果扣除生產成本大約50元,以每噸250元粗估收益,光是水淬高爐石(碴)每年的產值就將近新臺幣6至7億元。
95年10月環保署公告了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所產生的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5項為再生資源。12月的這5項再生資源申報資料也都有數百噸以上的申報量,顯示這些可再利用的資源已逐漸納管且進入再生利用的系統內。
環保署表示,以上這7項再生資源雖然民眾較陌生且比較不容易被任意棄置而造成環境的污染,環保署仍然訂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便掌握再生資源確實去到該去的地方。環保署籲請再生資源相關的產生者、使用者等業者應確實依規定的方式妥善運用產出的再生資源,並上網申報該再生資源的再使用、再生利用的產出情形,避免違法遭受處罰,如果有網路申報上的問題,可以直接撥打環保署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