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國內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機制,導入環境評估調查專業制度,環保署於100年5月9日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強化其相關執行能力,並健全人員之管理制度。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訂定之目的,藉由環境專業人力來執行評估調查規劃,用以提升申報作業品質;整體規劃主要考量以參加訓練人員學經歷進行限制,分析評估調查規劃應強化之知識,並研議評估調查人員應受之專業訓練,期能製作出符合規範要求之資料。
本次辦法發布內容包含建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專業訓練與登記制度,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執行品質。整體規劃上,符合訓練資格之人員,經由環保署或受其委託之訓練機構進行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向環保署完成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始可執行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之評估調查工作。
前述登記之有效期限為4年,為使評估調查人員能掌握最新之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法規及技術資訊,評估調查人員於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土壤或地下水相關研討會或訓練至少64小時,並取得研討會或訓練主辦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同時需於登記效期屆滿日之3個月前,檢具檢具證明文件,向環保署提出申請。
環保署再次強調,依土污法第11條規定之技師簽證已於100年2月3日正式上路,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後,評估調查資料將由雙重專業進行把關,維持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且事業得以瞭解用地土壤品質,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