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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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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7-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自82年起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包括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程序、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等對象,已納管全國116家公私場所及339根次排放管道,並已掌握全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76%以上。

為完整掌握大型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及擴大監測項目,並使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作業具一致性,環保署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1批至第4批管制對象新增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操作參數監測項目,並將鋼鐵冶煉業鐵初級熔煉/熔礦程序、金屬軋造程序、廢氣燃燒塔、光電業、膠帶業、半導體業及環評承諾對象增訂納入第5批管制,預計可增加納管全國約145家公私場所及538根次排放管道與廢氣燃燒塔,可掌握全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80%以上及各行業製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促使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監測作業,完備整體管理制度。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ueshi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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