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三十一條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為加強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使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聚焦,開發單位有必要於準備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時,即與相關機關、團體或民眾對話,並就準備進行評估之範疇進行意見交流,爰增訂作業準則第五條之一條文。環保署並將於網站設置「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專區,供準備中、尚未送審之開發單位公開其相關資訊,並作為其與相關公眾意見交流之平台。另配合修正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並同時修正附件三及附件四,有關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事項。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已明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切實執行。為避免開發單位撰寫之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與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不同,致生爭議,爰修正作業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使與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一致。
此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進行追蹤監督。依過去實務經驗,開發單位依提送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時,不完全表示開發行為即將進行施工,爰修正作業準則第三十一條本條文第二項,要求開發單位於施工前十五日內,將預定施工日期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以利追蹤監督作業。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綱站(網址: 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環保署表示,有關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之法制流程,現正規劃辦理後續公聽會、研商會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