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1年5月15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針對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改善完成,將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違規行為改善完成之日止,依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一次處分,同時酌修「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計不法利得。
環保署表示,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自92年7月23日發布施行以來,按日連罰的案件八成屬放流水超標態樣,但因以往未就放流水超標探究違規原因要求改善,且改善完成之認定僅以放流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因而衍生諸多執行爭議。
為解決現行執行問題,乃修正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規定,未來對於業者放流水超標案件,將依水質超標之原因,據以要求改善;而業者檢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查驗,亦將以違規原因之移除作為證明及認定,而非以往僅以水質檢測合格報告作為依據。屆時業者如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違規行為改善完成之日止,依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累積總罰鍰金額可觀,業者將完全不能保有不法利得。
此外,為強化限期改善期間之污染控管,及廢水專責人員及技師角色及功能,該準則草案亦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改善計畫書,以及相關改善完成證明須經專責人員確認或技師簽證等規定,確保業者確實完成改善。
另外,考量對於違規者之違規處分,未審酌除去不法利得,較難遏阻違規行為,爰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得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限制,以維護公平正義。
環保署表示,裁罰制度的精神,在於「鼓勵合法,嚴懲違法」,除本次二準則修法外,後續將全面檢討健全裁罰制度,以透過裁罰手段,達到維護環境品質及企業公平競爭之目的。
環保署亦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