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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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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11-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傳真號碼:(02)2371-1394、Email:htpo@epa.gov.tw)。

環保署表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第2項授權,訂定「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對檢驗站之設置條件、申請程序、軟硬體要求及檢驗過程進行管理,本年度經檢討現行管理辦法中有部分條文要求,如檢驗場所、檢驗紀錄單及罰則等,已不符實際需求,特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待驗區之規定,配合前項再將檢驗場所面積由10m2調整為6m2。(第2條、第4條、第12條)

(二)將各項認可證展延期限規定統一。(第10條)

(三)將定檢站停止檢測業務之處分,回歸空法第67條規定,按次處1.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第17條、第17條之1、第20條)

(四)附錄二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將定檢站申請補助資料格式一致化;附錄三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取消檢驗紀錄單列印規定,另補充不合格車輛複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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