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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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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8-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將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因此配合修正現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並於108年8月19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作為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處分的依據,以督促業者早日改善違規情形。

本次修正重點,除了將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外,並將原條文中有關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暫停日、暫停日後繼續處罰及停止日的規定,予以刪除。另將「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所定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內容、第37條所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的改善計畫內容,以及第38條所定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的情形,移列到本執行準則規範,以利主管機關認定及依法處分。

此外,環保署也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相關規定,就共通性的事項作一致的規範,包括:完成改善(包含以停工、停業方式改善)應檢具的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改善的查驗方式、經複查仍未完成改善應再次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並明定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的情況,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依據。

環保署強調,違反空污法規定的罰則很重(包括刑罰及行政罰),如果有違規情形被處罰就要儘速改善,否則期限屆滿後會被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還會被勒令停工、停業、廢止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如果有不法利得也會被追繳,違規不但無利可圖,也得不償失。希望各界遵守環保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本執行準則修正發布的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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