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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事業廢棄物管理,有效解決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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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1-08-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環保署已與經濟部、國科會、內政部、農委會等部會共同盤點廢棄物數量及流向,研析廢棄物棄置案件樣態及發生原因,分為處理量能不足面及加強管理面提出解決方式,預計121年完全去化暫存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設處理設施提供去化管道,在興設完成前短期因應措施,則由環保署協助彈性擴增貯存空間,地方環保局及經濟部提供土地協助暫存事業廢棄物;另加強再利用管理,並修正廢棄物相關規定加強刑責,以維護國土環境正義。

面對營建廢棄物處理情況,環保署與內政部合作妥善處理,內政部負責列管及掌握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環保署負責掌握營建廢棄物流向,並將一定規模以上公告為列管事業,要求提報廢清書並申報流向;針對裝潢修繕業,要求來源去處證明文件,由環保機關於後端查核,確保妥善處理。

此外,環保署為加速營建廢棄物去化,推動營建資源循環再利用,分類產出磚塊、混凝土塊等磚石類,可送至土資場或做為工程填築材料,並與港務局推動於港區填築,目前臺北港已開放收容民間工程土石填築;輔導鍋爐及水泥窯使用廢木材,可新增年處理量17.9萬噸,預計111年底可達量能平衡。

至於廢棄物棄置案件中可燃廢棄物部分,環保署已加速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出既有工業區、科學園區環保用地,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新設園區利用環評審查機制,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開發階段即規劃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此外,環保署也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輔導業者完成設置12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逐年增加處理量能,預計於112年達廢棄物產生量與處理量能平衡。在平衡前,環保署提出短期因應措施,包括訂定公有掩埋場或廢棄物廠外貯存之作業要點,並請地方環保局提供公有掩埋場土地或經濟部提供工業區環保用地來協助暫存事業廢棄物。俟前述各機關推動新增處理設施陸續完成後,可有效去化暫存量。環保署亦持續推動事業廢棄物燃料化,將不具物質回收效益之高熱值事業廢棄物導向合適之去化管道,並增加整體事業廢棄物去化量能。

至於假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的違法樣態,環保署亦就管理面同時精進健全再利用管理,包括將再利用機構納為事業,由環保單位落實廢清書審查,再利用機構須訂定廢棄物進廠允收標準,規範再利用製程必備設施,並明確規範產品標準、使用用途及地點,並規範產品申報至最終使用者,限制填地用途及地點,並全程追蹤流向。配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周延違法再利用處罰要件,未依規定再利用且足生污染環境者將處以刑罰,以維護國土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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