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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環評作業準則,強化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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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加強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已在近日修正公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要求開發單位在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前就要公開舉行會議,將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的時機大幅提前。

「環境影響評估法」在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將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分成二階段:依照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此為「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過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要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表示,有關公開說明會辦理的時機,依照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如果屬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者,開發單位要在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後動工前辦理;如果是要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就應在二階環評過程中,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依照目前各級環保機關審查情形,大約百分之七十五的開發行為是第一階段就審查通過,換言之,都是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已經審查通過而且拿到開發許可後,才舉行公開說明會。因此民眾會認為環評的公開說明會只是告知性質,缺乏實質的參與。

為改進此問題,環保署在九十三年進行法規修訂,希望將公開說明會的辦理時機提前,並且增加更多民眾參與的方式。在法規修訂期間,提出意見最多的,應屬開發單位。開發業者或工程單位擔心將公開說明會的時間提前,等於提早讓計畫曝光,會影響計畫的推動;而增加更多的民眾參與,也會延長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業時程。環保署則強調,全民共同參與環保行動,已經是全球的趨勢,開發單位要改變過去迴避的心態,主動積極與民眾溝通。

環保署說,依照新修正的作業準則,開發單位在撰寫環境影響說明書時,可將各項環境現況蒐集、調查的時間,與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同步進行,並不會延長作業時程;且開發單位可提前瞭解民眾或團體關切之事項,及早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則可於日後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縮短資料補正所需時程。

本次「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訂的內容,除增訂第十條之一,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另外也有建議性之規定,如同條文第二項規定「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公民眾參與表達意見」,及增訂第六條第二項「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階段,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之界定」。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後,將民眾參與時機提前,也增加民眾參與的機會,但最重要的是,民眾應以理性的態度參與,才能達到環境影響評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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