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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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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有關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七十七年被法商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廠污染案,該場址土壤污染部分已完成整治,但地下水污染部分,則因污染物特性等因素,在RCA等公司經過六個月抽取處理後仍無法達到原核定基準而未完成整治工作。八十九年一月污染土地關係人(該土地於八十一年賣給宏億公司)宏億公司提出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由環保署審核通過,惟該公司因財務狀況未進行整治工作。由於該場址污染行為人及污染土地關係人甚為明確,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該場址整治相關工作所需經費應由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支應。

  該場址開發單位宏億公司提出RCA原桃園場址變更開發申請,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五十六及五十七次會議討論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等九項。目前該公司雖已送桃園縣縣政府進行都市計畫變更審查,惟在環保單位未同意依環評審查應辦事項完成前,無進行開發之可能。另湯姆笙公司撤資案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第九五四次會議討論後決議:「應就公司原場址所發生之環境保護、勞工、居民健康及廠址土地買受人權益問題先行解決,本案未便同意。」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環保署責成桃園縣政府進場查証確認該場址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將公告為「控制」場址限期由污染行為人(RCA、奇異及湯姆笙公司)提控制計畫,據以實施,如不遵行,依同法三十六條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得按日連罰。如該場址經初步評估有立即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時,可由環保署審核公告為「整治」場址,並令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宏億公司)整治,拒不遵行可由政府介入代為整治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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