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1月7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共23條,其係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作為管理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之規範。另配合本辦法發布,將同步廢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發布之「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
本辦法內容主要參酌原管理辦法相關規範,明定溫室氣體認證業務委託條件、查驗機構許可證申請與審查程序、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確證與查證工作應遵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稽查作業方式、查驗機構違規處理方式及停止委託認證機構等規定。本辦法於發布日起施行,另依原管理辦法取得委託之1家認證機構及溫室氣體許可證之8家查驗機構,環保署將給予6個月時間申請資格換發,以利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得以接續,確保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數據之正確性。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條文內容請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歡迎各界及民眾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