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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第8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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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0-02-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於110年2月2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及第8條附件二,本次修正重點包含環境品質現況調查原始數據應上傳至本署網站、明定開發行為基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明定公開會議應將紀錄公布於指定網站並編製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檢討調整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空氣品質、水文及水質、土壤等類別之部分調查項目等,並將自修正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

環保署指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是規範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時,應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之衝擊,事先研訂預防對策,並統一環評書件撰寫規格,以提升書件品質及環評審查效率。本次修正後可使環境品質現況調查之資料得以加值利用及分析、強化關切原住民族權益、增進環評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權利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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