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電業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可採行彈性調度措施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以兼顧供電穩定與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遂研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草案,規範申請與核可程序,據以遵行。
本草案訂定重點包含:(一)電業申請執行計畫審查之申請程序、執行計畫應包含之內容。(二)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執行計畫申請之辦理程序、核可執行計畫之規定。(三) 規範電業執行計畫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之事由。(四) 電業之執行成果應開放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於規定期限內提送成果報告。(五)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應檢具改善計畫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重新依原執行計畫內容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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