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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並未護航台塑鋼廠環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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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6-10-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今日民眾日報社論刊登「環保署護航污染大戶」乙事,該社論內容之說明非屬事實,為避免混淆視聽,環保署特此提出聲明,「本署從未針對任何環評個案進行護航或不公正之審查。」

環保署表示,本(10)月1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56次會議,討論台塑鋼廠環評案,因委員們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共識,故而主席(環保署長)裁示以彌封記名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除主席外之在場14位委員中,8票贊成退回另組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6票贊成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然表決過程中因有在場委員提出程序問題,要求須先釐清相關規定。主席為避免日後不必要爭議的發生,乃裁示全案保留,俟相關法規確認後,儘速社會大眾公布當天會議表決結論。

民眾日報社論指出,上開環評大會投票作業違反程序原則四項理由均為謬誤,環保署駁斥如下:首先,依據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10月1日環評大會符合上述規定。第二,會議係以彌封記名方式進行表決,而非如該社論所言採不記名投票或不符程序正義。第三、環評委員皆本於其專業背景而獲遴選,如其因出國、個人行程等原因不克出席或無法全程參與,應予以尊重,而不應擅自揣測或抹黑其有預設立場。第四,主席為堅持程序正義,以杜絕未來不必要爭議的產生,故而裁示全案保留,待釐清相關法規疑義後再宣布表決結果,此乃環保署一貫依法行政之表現。此外,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台塑鋼廠環評案尚未定案,因為不論表決結果是繼續進行二階段環評,或是退回另組專案小組重審,本案仍進行審查中,未曾有定論,何來翻盤之說?

媒體乃民主社會之公器,環保署呼籲少數媒體不應未審宣判,將擅自推測之結論,藉媒體公器誤導輿論。媒體報導應力求客觀、中立呈現事實,有關台鋼環評案,環保署始終保持審慎評估之公正態度,絕無該社論所言為開發單位護航之情事。釐清相關法令後,即便本案決議退回專案小組再審,亦不排除專案小組再審後仍作出進入二階環評結論之可能,環保署再次聲明針對台塑鋼廠環評案,環保署絕無任何預設之立場。至於另案蘇花高速公路和國光石化廠等案件,乃因專案小組尚未作出具體結論,故而程序上依法無法提送至環評大會,並非如該社論所揣測之拖延情事。再者,六輕用水問題則因作成行政處分之過程有所瑕疵,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原處分,環保署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重新作成適當處分在案,民眾日報指稱環保署一味護航財團企業的公害行為係屬謬誤,特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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