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102年7月26日「為美麗灣、悠活解套?保護區開發大鬆綁」諸多誤導與事實不符,環保署澄清如下:
一、報導本署提出修法草案修正敏感區位範圍包括水庫、國家公園及自來水保護區:
事實上本次並未修正國家公園及自來水保護區。
二、報導內容錯誤認為草案通過後,擬大幅放寬在集水區、國家公園及自來水保護區的開發案,使砂石業者、建商、旅館及遊樂業者可能堂而皇之進駐水庫集水區:
事實上,本次修法僅對工廠、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廠及農路3項開發類型,其位在水庫集水區環評規定,依據各界建議擬訂修正條文,並提公聽研商會供各界共同討論,並無任何條文修正國家公園及自來水保護區相關規定,更沒有修正觀光(休閒)飯店及旅(賓)館或遊樂區應實施環評之任何規定,何來為美麗灣、悠活解套?
三、報導指稱「碳封存場址開發,原規定是要環評,但修正案開放了三項行為可不必環評」,與事實不符 :
事實上,碳封存之開發行為,原認定標準並未規範應實施環評,本次係新增碳封存應實施環評之規定,但考量過去國內並無相關碳封存經驗,因此規定屬試驗性質,其二氧化碳注入量10萬公噸以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免實施環評。
本次公聽會之爭點在試驗性質其二氧化碳注入量以10萬公噸為限是否過於寬鬆,本署將再評估研析,並未定案。
四、誇大報導稱污染產業進入二級水庫集水區:
事實上,本次修正水庫集水區,係因101年地方政府(包括屏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台南市政府等)反應轄內水庫集水區範圍廣大,任何工廠設立開發面積達500平方公尺就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影響層面甚大、民意積怨反彈,本署遂於101年召開2次「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專家會議,結論為水庫集水區管理宜朝分類、分級考慮。故本次將水庫集水區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原認定標準之其他工廠區分為有污染性工廠及低污染工廠,位於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之有污染性工廠,本次加嚴為不分規模皆應實施環評,位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之有污染性工廠及第一級水庫集水區之低污染工廠則維持現行規定,唯有位於第二級水庫集水區之低污染工廠方得免實施環評。
五、報載水庫集水區道路開發可免實施環評,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本次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第2款,只增訂位於水庫集水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之農路,在一定規模以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係僅針對農路並非所有道路,且其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才可免實施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