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垃圾焚化廠上、中、下游管理,妥善處理廢棄物,環保署規定自94年1月5日起,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分選收集後之資源垃圾等四類物質不得進廠焚化處理;廢棄物進廠檢查方式並分為目視檢查及落地檢查。
環保署表示,不可燃、不適燃物甚或有害廢棄物若夾雜一併進入垃圾焚化廠,不僅對廠內爐體壽命、設備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同時亦對貯坑安全、廢氣處理、灰渣品質等正常營運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除在廢棄物產源方面持續作好源頭管理工作外,亦須在廢棄物進焚化廠前加強抽檢管制。
環保署於94年1月5日公告「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理規範」。該規範經環保署多次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並於93年4月28日至7月6日期間至各焚化廠辦理現場試作,了解執行可能發生之問題並蒐集意見,據以檢討修正內容。規範共計十三條,適用對象為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或補助興建之運轉中焚化廠,包含公有公營(如台北市北投垃圾焚化廠、高雄市中區垃圾焚化廠)、公有民營(如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及民有民營者(如桃園縣南區垃圾焚化廠)。
另考量事業機構、清運業者等相關單位需有適當緩衝期配合,該規範第十一點「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不得使用非透明塑膠袋,且不得袋中有袋」之規定,地方環保局得於94年7月前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