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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氣定檢期限放寬,便利車主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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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6-12-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便利機車車主進行排氣定期檢驗,環保署已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檢驗期限放寬為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呼籲出廠滿3年機車的車主,請按照該檢驗期限規定為愛車進行檢驗,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國內機車數量眾多,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為促使車主注重平日的保養,有效改善機車排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自87年起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建立民眾定期保養與檢驗的觀念。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歷經10年,全國的機車定檢站已超過2,300站,每年檢驗機車數由原先1百多萬輛增加到7百萬輛,到檢率逐年提升,不合格率逐年下降,統計歷年檢測資料亦顯示,每年按時參加檢驗的機車,不論不合格率或排氣濃度均較不按時檢驗的機車低,已有具體成效。

環保署表示,為有效提昇到檢率及便利機車車主進行檢驗,已公告修正檢驗期限規定,自97年起將檢驗期限由現行的發照月份及下1個月放寬為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如發照月份為2月的機車,原規定應於每年2月及3月進行檢驗,自97年起則可提前自1月起實施檢驗。另該檢驗時間已與機車行車執照換照時間配合,可便利機車車主一次於定檢站完成行車執照換照與排氣檢驗,節省車主時間。

環保署表示,機車車主如未依規定辦理排氣定期檢驗,除將被處罰款2,000元外,交通監理單位也將禁止換發行車執照,而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如未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將處罰900元至1,8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因此呼籲所有機車車主,自新車出廠滿三年起即應每年於行照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辦理年度排氣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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