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去(99)年2月3日修正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納入該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規定,於今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執行要點」,以使污染行為人對於講習方式、程序及內容等,有所瞭解與遵行。
環保署表示,土污法於去年在立法院審議時,即有立委認為應加強污染行為人對於環境保護的認知,故在「環境教育法」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要求土污法先行納入講習的規定。該署並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土污法與「環境教育法」之講習重複規定,造成混淆,於「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1點排除土污法第40條第3項、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3項規定,亦即污染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土地被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控制場址,而被處罰鍰後,係依土污法規定接受4小時的講習;此外,因不接受土污法之講習而處以罰鍰,亦非屬「環境教育法」應接受講習的範圍。
環保署強調,該要點除規範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污染行為人暫無須接受講習外,污染行為人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講習延期並經同意,或申請延期次數達2次仍未完成講習時,即屬違反土污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而將被處以5萬~25萬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時,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