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內發生污染情形被查獲後,只要繳罰款就沒事了嗎?如果放任污染行為而不改善,將使污染情形持續或擴大,就法規部分而言,可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可命令停工或停業。以往環保機關稽查時,對於廠內污染或違反設施標準情形,除開具告發處分書外,通常會給予限期改善的要求,督促業者進行改善,避免造成污染情事,有時環保機關因案件過多或改善期限較長時,往往忘記於改善期限過後再次前往稽查是否完成改善,環保署為追蹤改善情形,於原已使用之事業廢棄物稽查系統增加「限期改善管制工作」項目,以有效追蹤限期改善情形,環保機關亦可於線上查詢是否有限期改善未複查事業,以達確實改善之效。
環保署表示,目前有關事業廢棄物專案稽查部分,係由申報資料庫中勾稽異常情形後,將異常名單移請地方環保機關或環境督察總隊進行現場稽查,早期稽查處分情形如由環保機關進行現場稽查,多半以書面方式副知環保署,不僅公文往返耗時,且紙本保存不易,也易造成紙張的浪費,故環保署於91年9月開始使用系統及網路傳輸方式紀錄事業廢棄物稽查情形,並發文通知環保機關免再副知環保署,經過宣導及採納使用者意見修正,目前各環保機關大多已使用線上填報事業廢棄物稽查情形,鍵入情形逐年均有改善,93年鍵入事業廢棄物稽查件數計達6萬件,環保署亦每月發布執行績效,督促環保機關稽查及輸入,並納入年終考評項目之一。
雖然如此,環保署表示,對於環保機關限期改善部分,目前環保機關多填報於稽查紀錄中,容易造成混淆,且不易辦理後續追蹤事宜,故於原稽查系統增加「限期改善管制工作」項目,預定於年底上線使用,並加強宣導各環保機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