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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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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3-12-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基於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自101年5月14日實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後,持續推動各項管制策略,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檢討修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國內大型固定污染源電力設施,加強管制其所排放細懸浮微粒及前驅物,並增訂汞排放標準,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於今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合理修正電力設施排放標準限值,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且給予業者適當改善緩衝期。

二、納入熱效率概念,鼓勵業者提高熱效率,以減少區域空氣污染排放。

三、增訂燃煤電力設施之汞排放標準,完善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四、針對老舊機組,考量國內供電安全及調度彈性,納入年排放總量及濃度管制精神,以降低可能造成之衝擊。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預估標準生效後,全國電力設施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汞等空氣污染物每年可減量各約710公噸、12,282公噸、30,940公噸及0.0778公噸,減量幅度分別約為3%、23%、35%及20%,另經模式模擬推估,全國各地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可降低0.4~2.0μg/m3,北部地區24小時值最高可降低4μg/m3,占整體細懸浮微粒約5~7.5%。環保署將持續推動相關管制工作,努力達成國家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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