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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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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2-12-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表示,考量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損害生活環境,已於民國101年5月9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故環保署特於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增訂車輛二氧化碳排放標準。

環保署表示,第一階段管制對象為小客車,為達成國家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設定以98年為基準年,自104年起達到新車二氧化碳排放減量15%的目標,爰參考歐盟小客車二氧化碳管制標準,訂定國內管制標準。另管制標準設定,採用歐盟線性車重目標曲線(linear target curve)的管理方式,並採整廠銷售加權平均計算方式做為二氧化碳排放申報值。管制標準值歐盟雖訂為130g/km,但另有規定車輛全年度銷售30萬輛以下之特定製造廠商可放寬25%,我國全年度小客車新領牌照車輛低於30萬輛,故參考前述規定,將我國之管制標準值設定為163g/km (130g/km ×1.25),所訂之二氧化碳管制標準與歐盟相當;另為鼓勵廠商進口或生產低碳排放車輛,增訂電動車或油電混合車等低碳排放車輛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超級額度認定規範,且明定低於排放標準之額度可於有效期限扣抵使用,另針對國外認可使用之環保創新技術同步採認扣除,藉此鼓勵車廠製造或進口低碳排放車輛販售予消費者使用。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修正條文,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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