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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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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有效提升回收效能,避免二次污染,維護環境品質,已於97年1月4日修正發布「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已演化為專業化分工及企業化的經營,且國內廢機動車輛相關回收拆解業者為數眾多,領有登記證的回收業、處理業及領取環保署補貼的機構約200餘家業者,環保署於92年7月30日發布實施「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給予相關業者明確且良好的規範,避免產生二次污染,提昇環境品質。

環保署表示,為管理廢機動車輛相關回收處理業者,本次修正的內容主要為進一步提昇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並強化管理拆解作業,增訂新舊冷媒回收必要設施及回收作業規範,另為避免工安事故發生,增修有工安危害疑慮的物品貯存規定。並為提升資源回收再利用及粉碎分類處理業的效能,機動調整補貼費率,修正粉碎分類處理的資源回收比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補貼費率規定。

環保署強調,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應確實遵守本標準,避免二次污染,油水分離設施應增設攔污柵,並增訂相關油品洩放規範。另為降低冷媒對臭氧層的破壞,減緩溫室效應的發生,並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效益,增訂冷媒分開回收規範,有助於降低後端處理成本及增加處理機構處理意願。

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6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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