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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交通噪音管制,環保署預告「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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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振動
98-06-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噪音管制法已於97年12月3日修正並公布施行,該法第14條規定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包含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機關應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據以執行。環保署依上開規定擬具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草案,以管制陸上運輸系統所產生之噪音。該管制標準草案刻正進行預告,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之管制標準草案,含道路系統及軌道系統。道路系統統依功能特性分類為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依據其交通特性,訂定不同的噪音管制標準,並採用小時均能音量(Leq,1h)予以管制,使能反映沿線民眾受噪音干擾的感受;另軌道系統部分,訂定小時均能音量(Leq,1h)管制標準,以管制1小時內軌道系統通過班次的交通噪音能量平均值,並訂定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管制標準,管制1小時內軌道系統各班次的最大交通噪音量平均值,可有效減少軌道車輛營運時產生的噪音。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的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興趣的民眾、業者及相關機關可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網頁下載,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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