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8年10月7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主要係將107年8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後增訂之審查項目及修正前尚未收費之審查項目納入本標準收費,以反映各審核機關實質審查成本。
環保署表示,本法修正後,增加三級防制區內特大型污染源需採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倘非採行指定污染控制技術削減污染物,應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另對於本法第28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燃料使用許可證,第33條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及第35條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涉及工商機密需限制公開者,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上述文件資料均需進行實質審查。而本法修正前已訂定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等審查項目,尚未訂定收費標準,本次修正已一併納入收費範圍。
環保署將持續蒐集本法訂定各審查項目之成本變動趨勢,定期進行檢討,以使本標準符合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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