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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工廠排放有害廢水拒絕受檢 環署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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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近日於台南市安南區執行稽查勤務時,查獲違章工廠大門深鎖正在排放廢水。稽查人員立即要求開門受檢,但遭拒絕;為完成任務,稽查人員乃商請當地里長協助,並在里長見證下,依法執行採取水樣等稽查程序,給予不法廠商當頭棒喝。

該水樣送驗檢測結果:總鉻26.2mg/L(標準2.0mg/L )、銅16.6mg/L(標準3.0mg/L )鎳12.1mg/L(標準1.0mg/L )均超過水污染放流水標準,且屬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該違章工廠林姓負責人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可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該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依法將林君移送司法偵辦,另行政罰則部分亦將函請台南市政府依法處分。

據了解該違章工廠環保署曾於今年1月10日即查獲無工廠登記證而違章營業,從事不銹鋼製品電解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當日因水量少,無法採樣,乃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暨違章工廠函請台南市政府依法處理,惟該廠竟不予理會仍照常營業。環保署表示,為消除污染維護環境,稽查絕不退縮、也絕不姑息養奸,並呼籲有類似情形之違章工廠引以為鑑 ,以免屆時遭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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