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4)日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楊磊教授在台灣蘋果日報論壇投書「阿瑪斯號事件會再重演嗎?」一文,環保署說明回應如下: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以來,政府機關累積相當的海難肇致的船舶污染事件之處理經驗,並參考國際之慣例依照處理流程進行各項應變工作。政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即依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之應變機制,落實權責分工進行處置。惟每次海污事件發生的情形與面對的挑戰都不同,政府機關必須依據當時的狀況來決策應變作為,以去年發生澎湖耘海輪、新北市石門德翔臺北輪、西子灣4艘大型漁船擱淺、金門港泰台州號及新北深澳港中油康運輪等大型船舶擱淺甚至造成油污染事件,均在相關單位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下,一次又一次的妥處,維護我國海域環境。
環保署經過歷次事故的綜合檢討研析,因應外海海況、海岸特性及發生事故的風險,及我國海岸線長度、環境特性豐富多樣,採取「輕裝在前、重裝在後、分散配置、逐級動員」的運作方式,同時也規劃了本島北、中、南、東區與離島區等五個區域應變聯防機制,如果海洋油污染的規模已經超過應變縣市或是部會主政機關現有的應變清除能力,環保署會協調事故區域內或跨區的相關應變機關,立即動員適當的設備器材支援。另外環保署也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環保局及海洋局,視轄內應變需求購置其轄內所需的設備器材,同時每年度辦理地方政府海洋污染防治現地考核作業,以確保地方政府之應變資材妥善操作維護。至於文中提及地方政府人員設備採購之問題及建議,環保署除持續透過國內外實務訓練課程及檢討會議提升海污應變人員的專業知能外,未來將研議制訂符合國際規範及應變實務需求的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可行性,以杜絕廠商的削價競爭,提升採購品質。
鑑於海上應變及除污作業難度遠高於陸上,需要結合政府部門、民間專業應變團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團隊共同投入。為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環保署每年均會辦理海洋油及海運化學物質污染緊急應變作業相關訓練及研習,近年來每年也邀集相關部會及中油台塑等民間業者遠赴法國與水域意外污染事故研究調查中心(Centre of Documentation Research and Experimentation on Accidental Water Pollution, CEDRE)參加海域油及海運化學品污染應變人力養成訓練,該機構是國際海事組織認可的海洋油污染應變許練機構,參訓人員也都取得訓練合格證書,以儲備我國海洋污染應變之專業人力,並無海洋油污染處理應變培訓流於應付而不切實際的情形。另外本署也同時依據國內以往溢油案例與處理經驗,配合外海及各類海岸特性及環境敏感區位調查工作,要求各縣市製作溢油應變風險地圖,且依據溢油風險因素,逐年編列預算購置適當的各類型海洋油污染應變設備器材,前置儲運在溢油高風險點備變;同時亦已完成海洋油污染應變處理步驟與應變方式、應變專業處理流程整合納入「海洋污染防治管理系統」,成為各級政府機關執行污染應變處理的專家決策輔助管理依據。
除了提升政府單位的應變量能外,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在發生海污事件時,各級主管機關可立即要求如中油、台塑等國內油輸送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亦即,國內政府主管機關在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可依需求彈性調用民間油污染應變處理能量。
去年多起大型船舶擱淺造成的油污染事件,幸賴前已建立的溢油應變機制,相關部會據此努力合作應變,使得污染事件均在短期間內得以處理完成,對於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助益甚大。環保署表示,對於各界及專家學者提供的建言都會非常的重視。然而發生船舶擱淺導致海洋油污染事件的因素很多,除了預為備置足夠的專業除污人力及設備器材之外,如何從源頭做好管理,減少船舶擱淺事件更是首要之務。在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後,行政院也要求各部會積極檢討,對於海難船舶遇險導致的海洋污染事件,為統一事權,有效調度海事救難能量,發揮救災最大量能,海難災害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召集機關由海事航港主管機關辦理。並為明確應變作為及權責分工,行政院已於今(106)年1月3日核定修正「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作為後續應變機制之依循。
在面臨全球氣候劇烈變遷之際,海洋油污染議題面對的挑戰越來越險峻。唯有在各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做好準備,以審慎務實的態度面對,才能隨時接 受海洋污染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