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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支持高雄市捍衛國土,以勒令停工嚴懲惡意不法廠商 並籲請各縣市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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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2-1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環保署肯定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高雄市日月光工廠大量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裁處罰鍰60萬元,並命該公司K7廠廢水產出製程停工。

環保署籲請各縣市政府,一旦發現偷排或不操作污水處理設備,即予以勒令停工之處分,並追繳不法利得,以確保環境品質。

環保署已於100年9月10日令,新增「廢污水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或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即埋暗管及繞流排放行為,認定嚴重影響水體品質行為直接命令停工改善,不必像過去要等到查獲第三次才命令停工。

環保署並於101年11月12日令,新增「廢污水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惟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填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污水排放」認定嚴重影響水體品質行為。故有不法廠商埋暗管或藉由稀釋廢污水排放,地方環保局得立即處以停工。

環保署表示,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可能同時有依法應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染防治成本,違法業者因而獲取高額之不法利得。因此要求地方執法時,必須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以審酌業者因違法而獲得的不法利得的情形,加重裁罰或追繳不法利得,來有效遏阻違法,達到環境實質改善的目的。

另外工廠設有之專責人員負責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應積極發現故障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不為通報,反而隱匿,甚或抽引自來水至採樣槽供主管機關採樣行為之專責人員,應追究其責任並予嚴厲處分。

環保署呼籲為愛護國土,應伸張環保正義,杜絕嚴重環境污染行為。各縣市辦理環境執法案件時,對稽查人員極為艱難下方能查獲之嚴重不法廠商,應予重罰嚴懲。追究其不法利得及相關專責人員責任,並勒令停工,方足以嚇阻效尤,共同捍衛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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