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環境教育法於106年11月29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環保署依據其中第24條之1規定訂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並於今(29)日起正式實施,將相關法規及環境講習辦理規定納入,以使受處分人對於講習方式、程序及內容等,有所瞭解與遵行。
環保署表示,環境講習於100年開辦,規定凡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去(106)年全國執行8千餘件環境講習案件,目的旨在加強違規者的環保概念,進而能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並能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以降低環境污染的衝擊,避免污染環境。
環保署強調,本次訂定目的在強化規範環境講習執行方式,依各主管機關所轄區域內,違規樣態不同,授權主管機關因地制宜,彈性調整環境講習內容,並透過環境講習提升受處分人環境素養,尊重、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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