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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改善河灘揚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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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8-03-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3月11日雲林縣政府委託電視媒體播出一則主題為「濁水溪揚塵,居民吃飯攪沙,中央推諉責任,不顧人民死活」的報導,並以沙塵瀰漫及小學生帶口罩上課的畫面凸顯問題的嚴重性。但次日縣政府發布的文字稿新聞,經媒體登載,卻敘述中央與地方近年如何共同努力進行各種方法在現地試做,意圖壓制嚴重的河灘揚塵,到目前為止仍然徒勞無功。環保署指出,濁水溪嚴重的河灘揚塵問題,中央相關部會近年持續進行相關研究,以發掘揚塵的原因,並與地方政府共同進行減少揚塵的各種試驗,確如縣政府文字稿所述;縣府製作的電視報導卻提供錯誤訊息,以謾罵中央政府方式,誤導國人,居心叵測。蘇治芬縣長應追究縣政府中製片者的責任,並公開道歉。

縣政府文字新聞稿引述,形成濁水溪沙塵暴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上游集集欄河堰興建啟用,減少了河水流量與河灘水覆率,其次是農民河灘大量種瓜種菜,耕作期間翻動河灘所引起。環保署指出,環保署及其委託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發現,上述兩種因素可使河灘揚塵現象加重。但不可忽略濁水溪下游平坦地水流結構,在枯水季所形成大面積河灘地的大自然因素,仍是揚塵效應的主導者,也可能是目前中央與地方持續試驗各種抑制揚塵方法,效果仍然不彰的主要原因。同樣嚴重的揚塵也發生在沒有上游欄河堰及河灘沒有農民種菜的卑南溪口近,政府雖然採取一些抑制揚塵的試驗作法,但是強盛東北季風時,效果不彰,沙塵仍然困擾著台東市市民。

環保署設在雲林縣靠近濁水溪的空氣品質監測站,崙背站及台西站的儀器顯示,83年至97年間的空氣中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均呈現下降及變好的趨勢(圖1 )。檢視此二測站在風速較高(大於3公尺/秒)期間,懸浮微粒日平均濃度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PM10>125微克/立方公尺)的次數,並比較在集集攔河堰91年啟用前後發生的次數,在最靠近濁水溪的崙背站並無顯著的差異(圖 2),台西站顯著變少(圖3 ),尚未顯示欄河堰影響之顯著效應。但比較攔河堰91年啟用前後,發生PM10小時值>350微克/立方公尺的次數,崙背站近年則有顯著增加,台西站則仍然顯著變少,似乎有攔河堰使河灘砂變細的跡象。但比較卑南溪下風的台東市測站監測結果(圖4 至圖6 ),近年亦有較過去顯著增加的類似現象,卻旁證可歸責於自然現象而不一定可歸責於欄河堰或農民耕作的機率增加。

依據83年至96年空氣品質監測,統計各月份發生揚塵事件的日數顯示,河灘揚塵主要是發生於10月至翌年3月(附件1),因此每當東北季風來臨,位於風向下風處的民眾,總是受風吹砂所影響。環保署說,根據研究文獻指出,造成河灘揚塵的可能原因,除了當冬季東北季風強烈,或適逢枯水期的大自然因素外,人為設施導致溪中主深槽部分河床砂石裸露,以及河川管理單位公有土地放租及私有地之農民,於耕種翻土時段,如未確實做好抑制揚塵工作,也會增加河川揚塵產生機率(附件2)。

環保署自95年起即積極與雲林縣環保局及沿岸鄉鎮公所合作進行各種抑制揚塵工法的試驗及示範計畫,尋求解決的措施。

環保署表示,有些縣市對於解決河川揚塵的問題具有實務經驗。例如,台東縣政府自91年起即成立改善河川揚塵跨局處工作小組,辦理卑南溪河床地表覆蓋(稻草蓆鋪設)、植栽工程(地被)、養護(澆水)、灌溉設施等,且經實地空氣品質監測,證明上述工法確有發揮揚塵抑制效果,足以減少台東市區風吹砂的危害(附件3)。環保署曾於95年度選定卑南溪及濁水溪進行抑制揚塵施工法效益評估,並委託專業單位進行不同工法施作(附件4),證實稻草覆蓋與植草,可減少約41.6%揚塵,「跳島式工法」約可定沙5-7台21噸砂石車的載砂量,噴灑三仙膠定沙則可膠結1個月左右。該署97年選定濁水溪進行跳島式、三仙膠及種植培地茅植生等工法進行示範施作,並邀請各縣市環保單位觀摩,惟上述工法雖可達到短期抑制揚塵效果,但遇颱風汛期則容易被沖毀,長期維持較為困難。

環保署表示,為解決河川揚塵問題,該署於96年11月起即邀集經濟部水利署及河床揚塵現象顯著的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每2-3個月定期召開專案會議,並共同研商如何有效減少河川揚塵:同時,亦推動河川不同區位應採不同工法之對策(附件4),並實地觀摩示範成效。新政府上台後,亦積極協商各部會共同解決河灘揚塵問題,環保署指派邱副署長文彥至濁水溪實地踏勘,了解當地揚塵問題及居民所受揚塵之苦,並主持定期會議;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正擬定「濁水溪揚塵防制方案」,將報院實施,減緩揚塵。另雲林縣、彰化縣及台中縣政府分別於96及97年間,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授權規定,公告裸露地(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採行有效防制設施,致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者,為空氣污染行為。違反該公告規定者,以裸露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處分對象。因此,雲林縣政府可持續依上開法規進行稽查處分,以要求改善。

此外,針對河川高灘地租用者可能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該署已督促水利署修正承租戶之契約規定,要求其應於每年11月至翌年3月,於所許可範圍內設置防風籬或植生草種、綠肥等,以減少揚塵。對於可能造成揚塵污染之未承租土地,亦已建議水利單位應儘速編列預算進行改善。而地方環保局則應依空氣污染相關法令加強稽查管制,要求河川周遭民眾維護空氣品質。對於雲林縣政府申請環保署補助八百萬僱工百人至河灘灑水的作法,環保署評估實際效果存疑,且目前亦非揚塵發生季節,並未同意該案一節,環保署表示雲林縣政府對該項構想,可先善用該縣積存的三億餘元空氣污染防制費之ㄧ小部分,配合空氣品質監測進行試驗,證實其確有實效後,再決定是否擴大實施。屆時經費有不足時,再尋求中央支援,以積極改善濁水溪揚塵及減緩附近學校學生所受之影響。

環保署表示,對於河川揚塵問題,中央相關部會將繼續與地方政府一起合作,共同努力抑制河床裸露地,以改善當地居民生活環境品質。雲林縣政府不宜一邊要求中央合作,又同時以謾罵式電視文宣誤導國人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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