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及細懸浮微粒的前驅物,亦為異味污染的來源之一,為鼓勵膠帶業者源頭改善,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製程、落實揮發性有機物之有效收集處理,強化膠帶業整體管制,環保署預告「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自97年3月17日訂定發布後,於99年1月22日修正外,已逾10年未修正,經參考國外管制現況與國內膠帶業實際排放情形,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性。本次預告修正主要有3項重點:一、膠帶製造業採用水性或無溶劑製程者,檢具佐證資料,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後排除納管,藉以鼓勵業者由源頭減量,降低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的使用。二、考量膠帶製造業使用之原物料部分為有害空氣污染物,加強各操作單元之廢氣有效收集,並規範儲槽儲存之物料屬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污染物種類或毒性化學物質,應裝設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以達妥善收集及減少逸散排放。三、檢視產業現況及防制技術可行性,於管末處理上加嚴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及單一排放管道排放量,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管制。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法將強化各操作單元之廢氣收集規定及加嚴排放標準,並給予既存製程2年緩衝期限,預估1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物523公噸,相當於減少1座煉油廠揮發性有機物平均排放量之6成(82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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