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容器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資源回收廠商收購廢容器回收再利用時,應特別留意,該廢棄容器是否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即直接觸公告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如非法收購處理回收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之行政刑罰規定,而被移送法辦,回收業者不得不慎!
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日前稽查某資源回收廠,發現收購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廢鐵桶係盛裝過含二異氰酸甲苯,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因該回收廠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又未交由合格廢棄物處理公司妥善清洗含有毒物質之廢棄鐵桶,而視同一般廢鐵逕予壓縮後送交鋼鐵廠熔煉製造鋼材,該資源回收廠之處理方式違反上述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刑罰規定,已將該廠負責人函送檢察機關偵辦。
環保署再次提醒資源回收廠商應提高警覺,收購廢容器應謹慎檢查容器內是否有殘留毒性化學物質及廢容器外表是否貼有毒化物之標誌,以避免一時疏忽致收受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廢容器〉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遭觸法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