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關臺南縣國家風景區(七股濕地)西濱快速公路台61線遭爐碴(石)污染,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立即移除及展開調查乙節,環保署說明表示,本案已責成臺南縣環保局赴現場進行調查中,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亦赴現場督導,環保署後續將持續督導臺南縣環保局完成調查與必要善後清理工作。
另99年4月20日上午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召開「世界地球日前夕,又見爐碴污染」記者會,黃委員就電弧爐爐碴(石)之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及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部分之意見,環保署就其管理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爐碴(石)係煉鋼過程中爐床底部之廢棄物,由於煉鋼溫度多在1,600度左右,理論上爐碴(石)十分安定,因此,自1970 年代開始,各國對爐碴的利用迅速增加。
二、環保署為消除外界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疑慮,已積極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引進歐盟建築產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CPD)及荷蘭建築材料指令(Building Material Decree, BMD),建立我國再利用相關檢驗/驗證制度,同時協調經濟部工業局加強爐碴再利用管理,包括:檢討爐碴再利用用途,停止與土壤直接接觸,加強再利用後產品流向管理,強化煉鋼廠自主管理機制,並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加強再利用管理。
三、有關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部分,經濟部於98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範再利用後產品之流向應作成營運紀錄,落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流向管理機制。
四、目前經濟部已提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管理方式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再利用用途「不與土壤直接接觸」、將氧化碴(石)及還原碴(石)分別管理、刪除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增訂使用地點之規定(如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檢測項目等,環保署表示針對此草案將審慎評估後,儘速回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五、環保署為加強電弧爐煉鋼集塵灰之管理,避免與爐碴混雜處理及造成非法棄置事件,除已要求業者需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以網路即時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外,並擬定稽查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網路申報資料勾稽及現場稽查,以掌握清查其流向。
最後環保署表示,期望透過上述加強措施,結合政府與產業之力量,杜絕不肖業者以合法夾帶非法的手段污染土地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