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我國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制之法制基礎,環保署發布「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並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以有效管理破壞臭氧層物質之輸出入、販賣、使用、回收、再利用相關事宜,配合國際公約管制進程及發展趨勢,善盡台灣地球村成員的責任與義務。
我國長期以來所採取的行動,均完全遵守蒙特婁議定書相關管制規範,與全球已開發國家同步管制及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之生產量及消費量。依照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時程規範,目前列管化學物質中,除氟氯烴(HCFCs)及溴化甲烷(Mehtyl Bromide)尚為有條件地開放產製及輸出入,並分別由環保署訂定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及「溴化甲烷管理辦法」作為管制依據外,我國已禁止生產及輸入包括氟氯碳化物(CFCs)、海龍(Halons)、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等其他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則由各別公告加以規範。為統一國內已禁止生產及輸入之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制依據,環保署整合過去管制規範,並增加國內庫存之列管化學物質販賣、使用、回收等規定,訂定發布「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我國自92年發布「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後,採總量控管核配制度以逐步削減其消費量,93年已達成削減至基準量的65%。為達下一階段99年消費量削減至基準量之35%的目標,環保署本次修正規定國內電冰箱低溫隔熱用途PU發泡與電子通訊產品製程應於明(97)年1月1日起禁用氟氯烴HCFC-141b。環保署表示國內家電廠商多數均已積極配合,提早於今(96)年即淘汰HCFC-141b製程,轉型以烷類發泡技術替代。配合公約未來管理趨勢,本次修正亦增列回收、回用作業及經銷販售流向追蹤相關規範,要求氟氯烴供應廠商提供經銷商清單,且經銷業者與從事氟氯烴冷媒回收行為者應作成販售及回收例行性紀錄,以達積極管理之成效。
環保署表示,面對未來氟氯烴分階段減量目標—99年消費量削減至基準量之35%、104年為10%、109年為0.5%、乃至119年零消費量,將逐步檢討及增列氟氯烴製程禁用時程,並持續引導產業採用替代技術或替代品。希望在儘可能降低產業衝擊的情況下,達成破壞臭氧層物質削減目標、建立其完整生命周期之控管機制,也讓國內相關產業能夠加速技術升級,並與全球綠色環保潮流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