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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強化水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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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02-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2月10日修正及廢止總計7項放流水標準,特定業別管制標準整併於放流水標準中,並基於提升水體品質、降低農地污染風險,修正氨氮、重金屬、致癌性物質及真色色度等管制項目、限值。

環保署指出,因科技業、石化業使用之部分原物料為致癌性物質,排放之作業廢水恐危害人體健康,故增訂丙烯腈、N-甲基吡咯烷酮等9項物質,強化污染排放風險之控管。

為進一步優化水體氨氮排放總量,針對金屬表面處理業或電鍍業之螺絲螺帽製程、製革業之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和發電廠等5種事業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訂定氨氮管制項目;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部分,增訂氨氮和總氮管制規定。另針對廢(污)水排入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觀光旅館訂定總氮和總磷管制項目,進一步提升保護區之水體水質。

高色度廢水排入承受水體常導致水體變色影響民眾觀感,對於紙漿製造業、印染整理業加嚴真色色度管制限值,同時增訂自由餘氯管制項目,避免業者因添加過多漂白劑導致水體生物受到危害。

考量放流水經處理後雖已符合管制標準,但排入之承受水體若屬基流量較小之灌排渠道或其他水路,因重金屬具累積性,恐導致灌溉作物和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故針對製程運作重金屬且排放水量達一定規模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7種事業、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和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加嚴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和砷等9項重金屬之管制限值,並新增錫管制項目,依排放水量規模區分管制限值;另基於部分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仍有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廠商進駐,新增銦、鎵和鉬管制;此外,參酌美國聯邦環保署針對燃煤蒸汽發電廠加嚴管制規定及水俣病公約管理計畫,對於燃煤發電廠發電機組且產生排煙脫硫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者,加嚴汞、砷和硒管制限值。

為精簡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放流水標準,將前述各項標準整合於「放流水標準」中,以附表方式臚列特定業別管制項目、限值,並同步刪除「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等6項特定業別之管制標準。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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