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於94年間提出「貓空纜車」開發案,依當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並未規定「纜車」之開發應實施環評。而本案位於山坡地,開發面積合計6.3公頃,總挖填土石方量30,373立方公尺,依該認定標準第20條「風景區之開發」規定,其遊憩設施位於山坡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10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貓空纜車」因亦未達當時法定開發規模,故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於95年2月20日修正發布,其中除修訂第20條「風景區之開發」標準外,並新增第31條第20款,規定纜車興建或擴建長度達4公里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表示,「貓空纜車」依申請當時法令規定,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本案日後如有擴建,則應另依認定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