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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報載海龍藥劑管理及危害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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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表示我國雖非蒙特婁議定書締約國,仍完全遵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自83年1月1日起禁止輸入及停止產製海龍藥劑,另自89年1月1日起禁止輸入含海龍藥劑之滅火器,與已開發國家同步達成全面源頭管制措施。

國際上至今尚無強制禁止使用規定,對於既存海龍消防設備仍可持續使用。國內持有庫存海龍藥劑之販賣業者依規定應向各縣市政府環保局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始得販售,並應向縣市政府環保局提報銷售情況。業者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賣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海龍消防設備一般區分為系統式(Halon-1301)及手提式(Halon-1211)兩種,依據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 Data Sheet, MSDS),海龍藥劑(Halons)並非毒性物質,因為其具有破壞臭氧層問題,才會被保護臭氧層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加以列管,規範各國應逐步禁止生產及執行輸出入管制。

消防滅火藥劑多為化學物質,在高濃度且密閉情況下,均會對人體造成程度不等之危害,一但火災發生,人員即應緊急疏散,方不致造成進一步之危害。平時消防設備均處於備用狀態,防範緊急火災發生,不似工業製程的大量會定期使用,因此現階段我國仍比照先進國家管理策略,推廣海龍消防設備持有者能妥善管理現地暫存,避免逸散造成臭氧層破壞;若海龍藥劑已使用殆盡,則鼓勵優先改設置非海龍藥劑之消防設備。海龍藥劑也不像其他化學品用途廣泛,其僅作為消防滅火之用。而目前除交通民航器、國防軍事設備、文物保存等關鍵用途尚無妥適替代品外,均可改用乾粉、泡沫、CO2、HFCs等其他消防設備。由於該化學物質物化性極為穩定,當消防系統啟動施放藥劑滅火後,其不致積存於地表,會飄散至大氣中,進而造成臭氧層破壞。

為妥善管理國內既存消防設備海龍藥劑使用情況,環保署近年來已陸續對於既存海龍大型用戶,執行海龍藥劑實地盤點措施,以掌握國內海龍藥劑使用情況,目前亦規劃建置國家海龍管理中心,逐步推廣汰換非關鍵用途之海龍消防設備,將拆解回收後堪用之海龍藥劑,提供給交通民航器、國防軍事設備、文物保存等關鍵用途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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